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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双倍返还购房款
关闭此窗口     加入时间:2009-11-07  点击数:1464 
 

无锡:开发商“一房二卖”被判双倍返还购房款
2009年11月04日 15:25:5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11月4日专电(记者 顾烨)经过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一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开发商被判双倍返还消费者相应购房款。

    2005年1月25日,陈静丹与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五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当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2357670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于当年11月2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但直到2009年,陈静丹仍未收到入住通知,该五套房产也未登记在其名下。

    经查明,2008年12月25日,该开发商向他人开具了入住通知单。同月29日开发商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本票给陈静丹,注明是“退房款”,由陈静丹的母亲签收。陈静丹不同意退房,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按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而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则坚持,2008年双方已经协议退房,公司回购了其商品房,陈静丹的母亲代其办理了退房手续,并领取了退房款。随后,公司才将该商品房再次卖与他人。因此只同意将剩余房款退还陈静丹。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曾将100万元款项作为退房款支付给陈静丹,但这并不能证明陈静丹有同意将所购的五套房屋全部退还的意思表示;双方未对相关房屋的退还达成书面协议,对于此类重大财产的处置未能签订书面协议,此行为有悖常理。开发商对于已经销售,且已收取全额款项的房屋,未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出卖给他人,应属“一房二卖”,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静丹要求按已付购房款双倍返还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已退还的100万元不应计算在内。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陈静丹1357670元,同时,返还陈静丹购房款1357670元,并自2005年1月28日起至2008年12月29日止,以235767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135767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静丹收取100万元款项的行为,与其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开发商在其将部分房款单方退给陈静丹之前,已将诉争房屋另售并交付他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此,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问题,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固然方便,但事后处理可能会麻烦很多,甚至自身本来应有的利益都难以维护。与此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等待房屋交付的过程中,要经常了解开发商相应情况,小心掉入其“一房二卖”的商业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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